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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恋爱购置婚房 分手对簿公堂

发表于2012-04-09
2010年,合肥的王某与女友牛某张罗着购置新房,谁料按揭款尚未偿清,双方即因感情不和分手。爱情的归宿转眼间成为准新人诉争的焦点。近日,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。

原告王某诉称,2010年,牛某提议为结婚购置新房。双方几经筛选确定了房屋坐落。首付款由牛某出资4万、王某垫付12万,登记在牛某一人名下。购房合同签订以后,王某又相继支付了8个月的按揭贷款计18900元,并另行垫付契税款10600元。半年后,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,王某多次要求牛某返还垫付的购房款、按揭贷款及契税,牛某置之不理。故诉之法院,要求牛某返还上述费用合计149500元。

牛某辩称,涉案房产垫付款及后续费用均系牛某个人缴纳。另,双方分手系王某原因导致。

法院审理查明,王某的银行卡刷卡记录显示,购房当天确有一笔12万元款项转出。牛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12万元垫付款来源,故法院认定该房屋垫付购房款12万元系由王某缴纳,后续购房款以及购房契税,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系其支付,法院不予认可。鉴于双方恋爱关系结束,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牛某返还原告王某房屋垫付购房款12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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